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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太太的规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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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说明天更的,既然提前修改完初稿了,那就先贴出来吧。这一章是“太太”系列的开篇之作,每一篇都对情节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第十三集开始,前传故事的时间线将以天记,本集是承上启下的过度集,新人物会陆续出场,新仇旧恨的伏笔会逐渐揭开,还将解答前一集中王宇为何没有吃下嘴边的肉这个明显的“剧情漏洞”。

为了使剧情更加合理,我还会对后文做出相应的修改,十四集的情节与原作较为相似,因此本集贴完后,更新速度会恢复到一周五更。

配合这一章的贴出,今天放出《女性奴隶法案》的配套法案,属于创世纪后传(计划中)的周边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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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动产违规使用处罚条例

第一条:任何公民在未征得一名自由女性的男性亲属同意以及其附期限自由特许证到期之前,不得与该自由女性发生性关系。

第二条:未经授权而对一名自由女性实施性行为应被认为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将被处以破坏私产罪或盗窃罪。

触犯此类犯罪的行为将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的“仲裁法庭”评估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条:登记为奴的性奴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其拥有者的私有财产。

任何未经拥有者授权而与该性奴隶性交的行为应被视为重罪,将会被处以财务赔偿以及监禁的处罚。

国家刑事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唯一的管辖权。

婚姻法案

第一条:通过合法婚姻嫁给其拥有者的性奴隶将被法律视为其主人享有所有权的最高阶性奴隶,简称为“妻奴”。

第二条:通过合法婚姻嫁给一名男性的自由女性将被法律视为由其丈夫享有所有权的女性动产,简称为“妻子”。

第三条:无论“妻奴”是在嫁给其拥有者之前被登记为奴,还是嫁给其拥有者之后被登记为奴的,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因此发生任何改变。

第四条:“妻奴”的拥有者与丈夫必须为同一名男性。

第五条:任何公民不得与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女性动产结婚,不得将其他公民的“妻子”登记为奴。

第六条:“妻子”因其所有权已属于其丈夫,故不再需要缴纳自由费维持附期限自由特许证期限。

第七条:“妻奴”因对其拥有者的特殊意义,国家应免除对其征收奴隶税。

第八条:“妻奴”在其丈夫的允许下,可以在公共场合直立行走。

第九条:“妻奴”在公共场合下对项圈的佩戴应为非强制性要求。

第十条:“妻奴”在其丈夫的后宫之中地位最为显贵,法律上将其视为其拥有者的最爱,即“宠奴”。

第十一条:“宠奴”负有管理其拥有者的后宫之责,可在其拥有者的赏罚体系下,对其他性奴隶行赏罚之权。

第十二条:任何被其男性亲属出售的女性动产都可在一年内被强制召回,强制召回条件为其男性亲属支付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的等额价款。

第十三条:“妻奴”不在前条规定的一年强制召回期限之内,因其男性亲属已转变为其现有的主人。

女性动产等级条例

第一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女性动产应属于低等性别,男性公民应属于高等性别。

低等性别需要高等性别的全面监护与指导,低等性别需要时刻对高等性别保持尊敬,服从高等性别的安排。

第二条:一切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必须制定针对女性动产的特别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女性动产的出境、就职、饮食、服装、语言等方面的社会生活,从而保证男性公民的监护与管理权。

第三条:女性动产,即已出售或尚未出售的女性动产、自由女性、“妻子”、“妻奴”,性奴隶等,与男性公民所存在的一切关系,应在女性奴隶法案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自由女性为女性动产的最高等级,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被所有奴役的女性动产。

第五条:育有一子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未婚女性动产以及无子的“妻子”。

第六条:育有一女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女的“妻子”以及未婚女性动产。

第七条:无子女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未婚的自由女性。

第八条:“妻奴”为法律正式认定的一名男性公民的后宫“宠奴”,这一等级为被奴役的女性动产的最高等级。

第九条:育有一子的“妻奴”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的“妻奴”以及性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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